售后服务
本产品的质保期间为本公司出厂后一年内.在此期间正常使用中(依照说明书,设备上标记的注意事项进行使用的情况)所发生的故障,由本公司无偿进行修理. 自销售之日起三年之内在用户正常使用过程中(依照说明书,设备上标记的注意事项进行使用的情况)出现质量问题将免费提供维修服务,只适当收取所需配件的成本费。波尔高压电源(宿迁)有限公司维修后的产品的质保期为3个月或剩余的产品保修时间,按较长的那个时间执行。如果在此保修期内同样的故障再发生,我们将全力维修并不向购买方收取任何费用。
1. 修理委托方法:
1>.质保期内发生的故障, 需要委托修理的请确认货期、电源背面或外箱上的型号、序列号和故障现象,后联络波尔高压电源(宿迁)有限公司售后服务部门。
2>.需要派人进行修理的情况下, 委托方应支付差旅费用.,损坏的产品需送到本司修理的,运费由委托方支付。
2. 无偿修理范围外事项(有偿修理)
1>.因使用上的错误、不当的修理及改造造成的故障、损坏 。
2>.因不良的负载内放电、接线错误、误连接造成的故障、损坏 。
3>.因客户在输送移动中落下、冲击所造成的故障、损坏
4>.水灾、地震、风害、雷及其他自然灾害所引起的故障、损坏 。
5>.使用了指定电源之外的电源所造成的故障、损坏 。
6>.违反说明书上所记载的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进行操作所导致的故障、损坏。
7>.消耗品损耗需要更换的情况下(电位器、开关等)。
8>.保修期外的收费标准请向波尔高压电源(宿迁)有限公司售后服务部门索取
3. 特别说明
1>.修理更换下的电器部件,归本公司波尔高压电源(宿迁)有限公司所有,对归还电器部件中所包含存储或编入的任何软件及硬件,记忆数据等有关问题将不负任何责任 。
2>.本产品保证规定是针对本产品的故障修理以及提供代用品的保证.对于产品的故障和因使用所造成的损坏将不负任何责任
3>.因本产品故障修理所造成的停产,及其他生产损失本公司将不负任何责任
4>.本产品保证规定适用于全球(战争,瘟疫及其它对人身安全无保障的国家或地区,宿迁波尔高压电源有限公司有权拒绝修理)
5>.尽可能缩短维修期,但因修补备品不足,、修理备品制造中止、破损严重或改造等原因, 本公司可以拒绝维修。
6>.本产品价格没有包含技术派遣等服务费用,关于以下内容费用另算
A. 设备安装
B. 设备调节及试用调整
C. 维护检查,及调整修理
D. 技术指导及技术培训
7>.本产品保证规定未涉及之处之处请致电波尔高压电源(宿迁)有限公司。
4.服务方式:
A、电话支持:我们设立专门的服务热线电话联系确保与您的联系, 当您的设备发生故障时可以拨打售后服务热线电 话。接到您的电话后,我们将在十分钟内派工程师进行,快速解决问题;
B、上门服务:如电话指导维修不能解决,我们将在24小时内上门为您提供维修服务。
5.当地客服:
电话:0527-88068878
传真:0527-88068028
电子邮件:zeli.chen@boherhv.com
联系人:陈泽利
手机:15052704633